【测绘法律法规】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日期:2024/8/27 16:10:10 作者: 浏览次数:252 分享: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市级监督抽查”)。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省级监督抽查对象主要为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30%;市级监督抽查对象主要为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20%。

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辖区外测绘资质单位可纳入质量监督抽查范围。

第五条 抽查内容:

(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测绘单位近2年在省内完成的1个典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测绘单位技术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省外测绘资质单位不检查)。

第六条 抽查时间为每年3-12月,复查时间为次年的3月之前。

第七条 质量监督抽查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省、市级监督抽查应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其监督抽查计划应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十条 省、市级监督抽查根据需要设立监督抽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领导,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组织与协调。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查应委托法定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承担具体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建立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质检机构检查人员、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成员组成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定期更新。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建立由全省测绘资质单位组成的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质检专家库、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采用随机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以下测绘资质单位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 存在严重质量及管理问题、严重不良信用、受到投诉举报、市场行为不当等的测绘资质单位;

(二) 近2年质量监督抽查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资质单位。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满一年的测绘单位原则上不纳入质量监督抽查范围。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采用随机的方式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被抽查单位下发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第十七条 质检机构应制定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经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含:

(一)检查人员组成及分工;

(二)工作要求;

(三)进度安排。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工作要求、评判标准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3日前通知受检单位,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安排、相关被检资料准备等要求。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组织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受检单位参加。会议内容包括:

(一)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介绍质量监督抽查的性质、目的、任务、抽检方法、检验依据以及工作程序等;

(三)受检单位介绍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及管理情况。

检查组应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确定抽查成果

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近2年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清单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当项目中包含多种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时,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代表测绘单位技术水平的一种成果作为抽查成果。抽查项目按以下原则抽取:

(一)重点抽查政府财政投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关系民生及公共安全利益、重大建设工程等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二)不对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重复抽查。

第二十二条 按简单随机抽样方式抽取成果的一个批次进行检查,每批次的批量不超过40,当成果总数超过40时应均匀分批,样本量按GB/T24356执行。房产测绘项目以幢为单位进行抽样。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

(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1、采用实地与室内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2、检查依据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检查组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1、采用内业检查的方式。

2、检查依据为《四川省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规定》。

3、检查组可根据需要,向受检单位的各岗位人员询问、了解技术质量体系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按照测绘行政执法文书(见附件1~4)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测绘行政执法文书、成果质量检查意见、技术质量体系核查意见等记录应由检查人员、执法人员及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受检单位应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中遇到无项目、无资料、拒绝检查、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委托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组织召开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受检单位参加的末次会,简要通报抽检项目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归还资料,完善样品清单,并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判定依据是《四川省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规定》。判定分为合格、不合格,报告格式见《四川省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判定分为合格、不合格。报告格式见附件5。

第三十条 受检单位拒绝检查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均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在末次会议后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及检查结果书面通知(见附件6)送达受检单位,并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受检单位对质量监督抽查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质检机构申请核查,质检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核查单位。

核查应当按原技术要求、原样本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申请核查单位如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核查结果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单位对回复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质检机构申请核查,或未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视为同意抽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质检机构应按年度进行项目资料归档。主要包含:

(一)质量监督抽查文件、委托书;

(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检查报告;

(四)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意见;

(五)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复查报告;

(六)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记录表;

(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检查记录、检查数据及样本数据、文档资料等;

(八)行政执法文档资料;

(九)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工作总结。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同时报送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由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其中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发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复查。

第四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后已注销、吊销测绘资质的单位不再复查。

第四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进行复查,质检机构承担复查的具体工作,复查人员采用随机的方式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 复查原则上到被复查单位实地进行,对照原检查中发现的各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复查,因客观因素导致成果无法整改的单位安排次年重新质量监督抽查。

第四十三条 复查步骤:

(一)复查组应于复查3日前通知复查单位,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复查的具体安排。

(二)复查组到达复查单位后,组织召开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组、复查单位参加的复查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复查单位汇报整改情况,复查组介绍整改要求、复查程序,听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

(三)提取整改资料,对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意见、成果质量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核查其是否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整改情况报告是否属实,并做好复查记录(见附件7)。

(四)复查完成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报告(见附件8)。

第四十四条 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抽查纪律

第四十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到与抽检项目无关的地区,不得向受检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受检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等。

第四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查过程的保密职责。

第四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向受检单位提前透露检查结论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查工作。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保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应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财政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测绘行政执法抽样检查取证通知书

2.测绘行政执法抽样检查物品处理通知书

3.测绘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测绘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

5.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报告

6.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单

7.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单位复查记录表

8.20**年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