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律法规】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管理办法

日期:2024/8/29 14:53:23 作者: 浏览次数:169 分享: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测办〔2020〕28号

 

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保障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认定、测试和鉴定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以及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专家的认定和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专家的使用、管理以及专家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分为质量管理和技术检验两大类。其中质量管理类专家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10%,技术检验类专家按照测绘资质分级专业标准进行分类。 

第五条 市(州)可根据需要建立市(州)级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的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最近5年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质检机构或测绘资质单位中从事测绘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测绘生产或质量检验工作;

(三)申报质量管理类的,应具备测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累计从事测绘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四)申报技术检验类的,应具备测绘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测绘类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累计从事测绘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单位推荐、集中测评、择优认定、定期调整。

(一)申报人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网上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质检站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局组织测评、认定;

(三)通过测评认定的专家由省局公布,成为专家库成员。

(四)省局每3年对专家库成员进行例行调整。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职责

(一)在质检站的组织下,开展省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承担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等工作;根据需要参加市(州)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二)参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有关标准的编制、评审工作;

(三)参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认定、测试、鉴定等工作;

(四)参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纠纷的仲裁检验工作。

第九条 专家的权力和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行使专家权力,并对自己的工作结论负责,履职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省级质检专家培训;

(三)及时向质检站上报个人信息变化情况;

(四)按规定取得参加检验工作的劳务报酬。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以专家身份从事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工作(包括承诺参加但未参加)以及中途退出的;

(三)工作期间违反规定私下接触被检查单位的;

(四)工作期间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

(五)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六)存在履职不公正行为,损害专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利益的;

(七)不参加培训达2次以上的;

(八)由于健康、退休、离职、岗位调整等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一)采取分专业随机的方式抽取专家;

(二)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被抽取专家按专家使用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专家使用单位承担专家在工作期间的住宿和交通费用;

(四)专家使用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专家身份为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与相关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与被抽取的专家签订工作承诺书;在具体工作实施前,抽取的专家名单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省局组织质检站按年度开展专家培训工作,并按本办法要求及时解聘工作不称职的专家。质检站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专家技术档案,聘期内根据专家的信息变化和使用情况及时动态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8日印发的《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专家认定及管理办法》(川测办〔2014〕10号)同时废止。